這是衛生署在針對之前殘障聯盟的記者會所做的回應,我覺得重點是這句話
健保係以疾病之治療為主,預防性或支持性之治療恐非現行健保財務所能承擔,因此健保以疾病住院治療程序中插管或氣切且符合呼吸器依賴21天以上之個案為收案條件
那我比較不懂的是如果有2個病人都有呼吸器的依賴問題,可是一個曾經有插管一個沒有,照衛生署的說法就會造成一個病人有補助一個沒有補助,那這樣合理嗎?雖然我有問過一些人他們一直強調收件最重要的是病程,但我希望健保局可以在收件條件上能夠做適當的修改,避免這種情況再度發生。
關於健保局的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的相關條文在健保局的網站都有,在下面:
中央健康保險局-上方項目-常見問答-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
健保居家照護呼吸器支付制度之說明 - 行政院衛生署
健保居家照護呼吸器支付制度之說明
建檔時間:2010/09/15 19:58:40
更新日期:2010/09/15 19:59:35
居家照護階段使用呼吸器之儀器租賃及維修費用,原未列入居家照護給付範圍,惟配合長期呼吸照護病床之呼吸器依賴患者有返家之機會,才將第四階段呼吸居家照護納入試辦計畫,針對符合本計畫收案條件之患者,支付返家病患呼吸器使用之設備、治療處置及人員訪視費。
經分析98年度健保支付居家呼吸器照護之人數計有2,099人,一年花費4.5億元,平均每人一年支付21萬4仟多元。
健保係以疾病之治療為主,預防性或支持性之治療恐非現行健保財務所能承擔,因此健保以疾病住院治療程序中插管或氣切且符合呼吸器依賴21天以上之個案為收案條件,另本局考量部分個案情況特殊,不宜插管或氣切,但仍需呼吸治療來維持生命,乃於98年9月開放肌肉萎縮症(ALS,俗稱漸凍人)患者可在經評估確需使用非侵襲性呼吸器者直接進入計畫的居家照護階段,主要是依專業意見此類個案病程進展係不可逆,且疾病病程不長,如能及早提供居家使用呼吸器,可降低病患往返進出醫院所致後端醫療費用支出,故予放寬收案條件。
本局針對殘障聯盟及黃淑英委員所提黃小妹及劉先生2位個案及類似患者之情形極為重視,業請相關醫學會提供生理指標及疾病種類之具體建議,以為修訂支付標準之參考。
另為避免院所為讓病患符合原呼吸器試辦計畫而要求氣切或插管,後續將要求所有參與計畫院所,在病患確有需要執行氣切或插管之處置時,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敘明氣切或插管處置之影響及後續照護等問題,並取得本人或家屬填具之同意書,以避免不適當的處置,本局將會以院所申報的資料作檔案分析,以保障病人應有的權益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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