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具體建議:
(1) 上述五點只是本席的舉例說明,請院長要求相關部會檢視上述各例各部分之資源比例,究竟是防微杜漸的多,還是亡羊補牢的多,並思考調整之道。
(2) 請院長要求衛政、社政、教育各部門盤整國家預算每一項目,多多提出各種防微杜漸之作法,少將經費浪費在亡羊補牢、事倍功半的用途上,讓國家預算經合理調整後,能達成效用極大化的目標。
(3) 社福預算除了在「預防重於治療」的意義下需要盤整,長年來選舉前政策買票的惡習所形成的許多社福歷史包袱是否也有必要一併加以檢視與盤整?新內閣是否能有這樣的擔當與勇氣,抵抗既得利益的阻礙,找出不合理的社福支出,積極與人民溝通,建立全社會之共識,來逐步健全社福資源的內部結構?
三 、 除 了 社 福 資 源 的 內 部 盤 整 外 , 政 府 是 否 應有 目 標 地 逐 年強 化 社會 救 助 , 以幫 助 更 多 經 濟 弱 勢人 民安 貧 與 脫 貧?
1) 社會救助涵蓋率有待提升。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保障經濟弱勢族群的基礎建設。如果國家不照顧經濟最弱勢的族群,致令其生活困頓而惡性循環,形成貧窮文化,不僅弱勢族群的生活沒有保障與安全,更無尊嚴可言,而整個社會安全體系也將因此產生嚴重漏洞,貧富差距的惡化更會使社會正義蕩然無⬀。因此,透過「移轉性支付」對經濟弱勢族群進行的社會救助是修正經濟發展造成貧富差距惡化的重要手段。由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是我國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重要依據,不取得社會救助資格,就無法進入國家相關福利體系。然而,長久以來,台灣社會救助制度所涵蓋人口始終低於 2%,遠低於歐美先進國家以最窮困的 15-20%人民為社會救助對象的水準。隨社會救助法的修法,馬總統第一任期內社會救助的對象,預估將會從 1.3%提高到 3.8%,然而截至 2011 年底,我國仍只有約 1.87%人口進入低收入與中低收入門檻而接受社會救助。就算計算到今年 4 月 9 日,約只
有 2.2%接受社會救助。當社會救助無法有效區辨人民在市場經濟中的生⬀條件,相關福利措施就無法有效提供相關扶助,目前過低的社會救助比例已經威脅社會福利體制運作的效率與效能,顯示社會救助的落實仍有改善空間。
2) 社會救助的工作倫理與家庭倫理要求,排除有需求的個人與家庭:造成社會救助無法有效區辨人民經濟能力的關鍵有二。首先,社會救助體系的「薪資設算」機制,將有工作能力的申請者自動計入基本薪資,反映杜絕人民偷懶的工作倫理意識型態,卻無視於申請者是否有實質收入的事實,以致於失業者無法申請到社會救助。其次,資產調查採用全家人口所得和財產的「平均數」,強調家庭成員彼此扶養責任的家庭倫理思維,卻也將國家照顧國民經濟
安全的責任推卸給親屬,無視於許多家庭成員關係的真實狀況,並無相互經濟扶持的情感與物質基礎。這些措施反映政府⬀有視社會救助申請者為「懶惰的人」、「不負家庭照顧責任的人」的偏見,而未將社會救助視為國家保障經濟弱勢者基本權益的義務。
3) 社會救助行政的助人專業能力有待強化。社會救助是經濟弱勢國民與國家接觸的第一線,但社會救助體系卻是以社會行政職系運作,其工作人員以防弊的行政程序執法,由於缺乏社工助人專業的訓練,導致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之間缺乏有效連結,無法使得求助者可以獲得及時與充分的福利資訊。基層村里幹事是社會救助體制落實的第一線人員,強化其助人專業素質,將可有效提昇有需求的人民進入社會救助體系的效能。
4) 「貧窮陷阱」阻礙積極性社會救助的脫貧成效。由於社會救助資格的取得是有與無的截然二分,導致取得社會救助資格者容易陷入「貧窮陷阱」中,亦即:即使他有工作能力,也會因為擔心失去資格而不願意去工作,自力更生。目前雖然已有就業服務、以工代賑等三年緩衝期的規定(社會救助法第15條、15-1 條),但治本之道仍在於建立經濟收入與補助金額之間的漸進式替代機制(例如工作收入兩元扣抵補助一元)、或允許特定項目(例如購屋、養老、子女教育金)的資金累積,以消除阻礙低收入戶脫貧的障礙。
5) 以積極性工作福利取代消極性救助。根據研究顯示,資產的累積與形成有助於低收入者的脫貧動機。消極性社會救助必須搭配積極的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競爭性就業、社會事業等),允許並協助就業過程中的資產累積,讓低收入戶可以經驗到脫貧的希望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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