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 徹 底 檢 討 並 積 極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新 制
1) ICF 即將於今年七月施行,其立意與理念均值得肯定,然而,過去四年來的準
備工作卻非常紊亂,導致問題叢生,令人十分憂慮七月施行的狀況。由於問
題十分複雜,詳見:附件二「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的危機與轉機」之說明。
2) 如何化危機為轉機?關鍵在於行政院是否真能了解問題,並開始認真的面對
問題。院長是否能承諾,徹底要求相關部會通盤檢討過去種種缺失,並積極
解決問題。ICF 是身權法的基礎建設,身權法各項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福利要
依靠它來加以保障與促進,因此,ICF 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3) 具體建議:
(1) 據衛生署資料顯示,BS 鑑定與舊制鑑定結果相差無幾,行政院應檢討究
責其原因。另一方面,民間團體擔心舊制下的身心障礙者在新制 BS 架構
下不再是身心障礙者,行政院應徹底檢討,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2) ICF 新制的精神要透過身體結構與功能障礙之鑑定以及身心障礙者在特定
家庭與社會環境中各種生活上的需求評估來共同決定身心障礙者的障別
與障礙程度。具體而言,衛生署負責的 DE 鑑定原本應擔負後者的角色,
然而,衛生署非身權法各項權益的主要主管機關,其 DE 鑑定的發展方向
比較是反映身心障礙者的活動與社會參與的困難,而非反映身心障礙者的
表達性需求。再者,衛生署截至目前為止,都不太知道該如何處理 DE,
因此,只在 BS 部分訂定出「鑑定綜合等級」之作法,至於 DE,則沒有做
出個別等級與綜合等級,而只做出一個困難程度百分比。該百分比既對決
定身心障礙之門檻無鑑定上的助益,又與社政部門之需求評估疊床架屋,
實有進一步檢討其⬀廢之必要。廢除 DE 並沒有影響到身權法,衛生署依
身權法第六條,只需要進行 BS 鑑定,即可提出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換言
之,衛生署的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只需包含 BS 部分。
(3) 衛生署之 DE 係由 whodas 2.0 衍伸而來,原本既能反映身心障礙者的生活
困難,亦能反映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不過,在衛政系統主導下,誠如前述,
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比較無法透過 DE 反映出來。至於內政部之需求評估訪
談則是從 ICF checklist 發展出來,其主要目的正是為了反映身心障礙者的
表達性需求,並據身權法評估個別身心障礙者之規範性需求。從實際發展
之現況來看, ICF checklist 更貼近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評估,故建議取消
DE,保留內政部之需求訪談作業。需求訪談作業之結果應如同衛生署之
BS 一樣,訂定「個別需求評估等級」與「需求評估綜合等級」,俾能與
BS 之「鑑定綜合等級」統整起來,以合理的邏輯或然方式建立身心障礙
者身分確認的準則,亦即:無論 BS 鑑定綜合等級或需求評估綜合等級,
只要其中有一項屬輕度以上之障礙就發給身心障礙證明,至於障礙程度則
可以取兩者中較高者,也可以兩個綜合等級並列於身心障礙證明中。
(4) 表達性需求應與 BS 鑑定一起作為身心障礙證明的核發基礎,至於規範性
需求則不應影響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而只應影響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內容。
社政機關應以身心障礙者的表達性需求為基礎,參照身權法之規定及國家
之社福預算來核定身心障礙者的規範性需求與法定福利內容。
(5) 衛生署與內政部應針對上述建議重新規劃彼此之分工合作。BS 鑑定與需
求評估最好合併舉行,以符合身權法第七條第四項之精神,亦可加速鑑定
與需求評估之作業時間。
(6) 身權法在七月要施行的條文除了 ICF 三條外,最重要的還有 18, 26, 50, 51,
56, 71 等,均在各方面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權益,特別是 26 與 71 兩條涉及
經費編列。就本席目前了解,26 條的補助非常杯水車薪,多半僅以社會
救助的對象維補助對象,至於 71 條的各個補助辦法則還未見內容。這些
經費的編列若要合理並符合人民需求,必然涉及龐大的金額,行政院應未
雨稠繆,儘早框出合理預算,俾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施行後,以此為基礎
的身權法各項身心障礙者權益能得以保障與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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